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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際貨運代理五個主要術語的定義:
1. 國際貨運代理。International Freight Forwarding
簡單地說就是為別人辦理與進出口貨物運輸有關的一切業務,以及增值服務。接受收/發貨人和其他委托方(其他委托方可以是生產廠家,承運人等)或其代理人(包括貨運代理的同行)的委托,以委托人名義或自己的名義(比如承辦無船承運業務,多式聯運業務),組織辦理國際貨物運輸及相關業務(運輸的延伸服務:包裝、備貨、刷嘜、倉儲、汽運,報檢、報關、代辦保險),是提供國際貨物流通領域的供應鏈及物流增值服務、國際多式聯運的組織者、經營者。
2. 國際貨運代理企業International Freight Forwarding Enterprise
國際貨運代理企業在這五個標準中經常簡化為“企業”或“貨運代理”。從事國際貨運代理以及物流業務的企業和其分支機構,必須經過工商注冊和行業備案(行業備案包括公司備案和業務備案)。
3. 貨運代理服務International Freight Forwarding Service
(其實是指國際貨運代理的業務范圍),給客戶提供與國際貨物運輸相關的綜合性物流服務工作。從身份來說,他可以是獨立經營人的身份,還可以是以代理人的身份給客戶提供服務。具體的講,包括了攬貨、訂艙、托運、配載、換單、繕制單據、倉儲、分撥、中轉、集裝箱拆裝箱;海、陸、空、管(道)運輸江河貨物運輸;國際多式聯運、集運(包括航空運輸和集裝箱拼箱);國際鐵路聯運,國際快遞;報關、報檢、保險;運雜費收付及結算;國際展品,私人物品及過境貨物運輸代理;以及包裝、裝卸、信息和咨詢等有償服務。以收取有償服務報酬的經濟活動。
4.多式聯運經營人International Multi-modal Transportation Operator – MTO
訂立多式聯運合同的任何人(履行合同當事人的職責),負有履行合同的責任,他要對全程運輸負責任。(原文為:本人或通過其代表訂立多式聯運合同的任何人,其為事主而不是發貨人的代理人或參加多式聯運的承運人的代理人或代表,并且負有履行合同的責任)也就是說你是代表發貨人辦理了多式聯運運輸,還是給發貨人提供了多式聯運的全部服務,如果是前者,你的身份僅是他的代理人,或者你是多式聯運某一段的實際承運人,但是并沒有跟你的委托人簽訂多式聯運合同,這都不算是多式聯運經營人。
比如運往美國或加拿大的OCP運輸,提單上目的地雖然顯示美國內陸,貨物也是海運段加上陸運段運輸運抵內陸共同點(OCP),但是承運人僅將貨物交給收貨人在洛杉磯或長灘的代理人,則完成運輸職責。由收貨人的代理人再安排報關和陸運到最終用戶手中。這種運輸方式不屬于國際多式聯運,僅僅是為享受優惠的海運和內陸運費的一種聯運方式。海運段的實際承運人不能稱為多式聯運經營人。當然現在的船公司都接受全程運輸了,OCP成為歷史。
5. 委托人Entrusting Party
(把貨物委托給貨運代理的人)與貨運代理簽訂合同的法人或者是自然人,或者與該合同有利害關系的法人或者是自然人(所謂有利害關系可以是出口商僅為代理窗口時的廠家,或以信用證方式結算的情況下,收貨人無力贖單時的銀行,都是與該合同有利害關系的)接受貨運代理提供的服務,依照合同享有權利承擔義務,包括不僅限于貨物所有人、托運人、發貨人、收貨人或其代理人。該定義類似于許多船公司在提單中對托運人(Shipper)所下的定義。 GB/T22154-2008“國際貨運代理服務質量要求” 中“客戶”一詞定義與此相同。
在“國際貨運代理服務質量要求”GB/T22154-2008中,列出十一個術語的定義,其中有二個國際貨運代理企業和貨運代理服務與本標準重復。
從結構上說,以上三部分基本上與另外4個標準相同。